图书馆章程
- 发布时间:2017-08-11 17:5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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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泰来县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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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馆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泰来县图书馆(下称“本馆”)行为,确保公益目标实现,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馆名称是泰来县图书馆,本馆是泰来县人民政府设立的公益性事业单位法人。
第三条 本馆住所是泰来县鑫源街370号
第四条 本馆经费来源为财政全额拨款。
第五条 本馆的举办单位是泰来县文化广电体育局。
第六条 本馆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泰来县人事局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馆宗旨是收集、整理、保存、开发、应用文献信息资源,提供平等服务,启迪智慧、愉悦心灵、传播知识、传承文明,促进文化繁荣、推动社会进步。
第八条 本馆业务范围包括:
(一)信息资源建设:
1.收集各种类型文献信息资源,对资源进行科学加工整序和管理维护。
2.推进泰来县文献保障体系建设,促进资源共建、共知与共享。
3.开展特色文献信息资源建设。全面收集泰来地方文献资源,保护开发古籍、版片等特色资源;开展特色资源数字化,形成特色数字资源库。
(二)公共文化服务:
1.提供文献服务。包括文献借阅、资料复制、数字资源利用、文献推荐、馆际互借和文献传递等。
2.提供读者活动。包括教育培训、讲座展览、阅读推广和参观体验等。
3.提供信息服务。包括参考咨询、代查代检、专题信息服务、政府信息公开和为政府决策提供服务等。
4.提供空间服务。包括提供公众学习交流、文化休闲、会议会展场所和虚拟网络空间等。
5.为特殊人群提供适应其需求的服务。特殊人群包括老年人、未成年人和残障人士等。
6.提供文献修复、复制、数据加工等非营利性延伸服务和其他辅助性服务。
(三)协作协调工作:
1.开展全县图书馆服务网络建设,促进全省公共图书馆事业整体发展。
2.开展跨县、跨系统图书馆间的协作和交流,促进图书馆事业发展。
3.开展分馆及农家书屋辅导和培训,提高分馆图书馆工作者的服务水平。
4.开展文献信息资源共建共享。
5.开展与社会各界的交流和合作 。
(四)其他有关业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理事会及理事
第九条 泰来县图书馆设立理事会作为决策机构,向举办单位负责并报告工作。
理事会每届任期为3年。
第十条 理事会由8名理事组成,其来源与名额、产生方式为:
(一)县文化广电体育局作为归口管理部门委派理事1名;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作为法人治理结构建设牵头指导单位,委派理事1名;
(二)泰来县图书馆2名:确定行政主要负责人为当然理事,从职工代表中推选1名理事;
(三)向社会公开招募理事4名,其中:1名为人大代表、1名为政协委员,1名为文化界代表(含公共文化服务对象)、1名为工商企业界代表。
第十一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和修改泰来县图书馆章程;
(二)审议泰来县图书馆业务发展规划;
(三)审议泰来县图书馆文献采购规划;
(四)审议大宗项目采购和工程招标事项;
(五)审议泰来县图书馆内部管理制度;
(六)审议泰来县图书馆财务预决算;
(七)决定泰来县图书馆重大业务活动计划;
(八)推荐提名泰来县图书馆行政负责人,聘任一般管理人员;
(九)听取和审议管理层的工作报告;
(十)监督管理层执行理事会决议,对管理层主要负责人年度工作提出考评意见;
(十一)负责组建下届理事会。
第十二条 理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理事会议发言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理事会议及其他活动的建议权;
(三)对泰来县图书馆事务的知情权与建议权;
(四)理事会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理事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要求参加理事会议及相关活动;
(二)熟悉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泰来县图书馆章程;
(三)遵守理事会决议,认真履行职责,科学决策;
(四)征询民意,广泛采纳各方意见;
(五)理事会规定的其他相关义务。
第十四条 理事每届任期与理事会每届任期相同。
理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理事每届应保持20%以上更新率。
理事空缺时,应及时按原产生方式及程序填补空缺;理事推选方或委派方提出更换理事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按理事原产生方式及程序予以更换。
理事可以在任期内提出辞职,辞职应向理事会递交书面辞职报告,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理事资格方可终止。
理事不得因理事资格另外领取薪酬。
理事因履行理事职责产生的交通、通讯等费用,可按有关规定列支。
第十五条 理事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以上不参加理事会议的,理事会有权取消其理事资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理事资格:
(一)违反法律法规,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因本人身体健康和工作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理事职责的;
(三)以本理事会理事身份从事与图书馆建设无关的活动的;
(四)法律法规和泰来县图书馆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节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第十六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各一名,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十七条 理事长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督促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监督各理事履职行为;
(四)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八条 副理事长职权:
(一)协助理事长办理日常工作;
(二)受理事长委托主持相关会议;
(三)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秘书长职权:
(一)负责秘书处日常工作;
(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 届期内理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正常行使职权时,可委托副理事长行使职权。
第三节理事会会议议事规则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是理事会运作的主要方式,理事会每年召开3次会议。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也可由1/3以上的理事提议召开。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确定会议议题;
(二)提前五个工作日,将会议议题及相关材料提供给应到会理事;
(三)召开理事会会议并就有关议题进行讨论;
(四)表决并形成决议;
(五)根据会议有关情况,形成真实、完整的理事会会议记录,并按有关规定向有关方面传达、报告或者披露。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第二十四条 会议决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每位理事享有一票表决权。
一般事项须经全部理事的半数以上通过,审议本单位的章程、业务发展规划、财务预决算以及提名或聘任本单位管理层人员等重大事项须经全部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在表决中投赞成票的理事承担相应责任,不赞成的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形成会议记录。
形成决议的,应当场形成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
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作为重要档案妥善保存,以作为日后明确理事责任的重要依据。
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的理事人数、列席人数;
(二)召开会议的日期、地点;
(三)会议主要议题及议程;
(四)各位理事的发言要点;
(五)提交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
(六)理事会认为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下设办公室,设在泰来县图书馆内,由秘书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办公。
第四节理事会制度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执行工作报告制度。
理事会负责向县文化广电体育局报告工作,一般以书面形式报告。
图书馆提交理事会审议后的年度工作报告及理事会对图书馆绩效考评情况与结果,原则上每年12月中下旬或次年1月上旬报告一次;若牵涉图书馆建设发展规划、重大建设项目、突出问题等应及时报告。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执行信息公开制度。
泰来县图书馆在理事会领导下组织实施泰来县图书馆的信息公开工作。
主要通过泰来县图书馆信息栏、图书馆LED显示器、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向社会公开泰来县图书馆名称、性质、职能、宗旨与服务范围、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便民服务及投诉举报电话、讲座展览活动预告等信息。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执行决策失误追究制度。
理事会进行决策时,应遵守《章程》规定的程序。
理事如果出现未履行保密义务泄露需保密信息的、掌握重要情况但故意隐瞒等情况的,通过理事会批评、单位通报等方式予以追究责任。
第三十条 理事会执行绩效评价制度。
理事会应遵循科学性、规范性、公开性、真实性原则,于每年十二月底或次年一月初,通过实地检查、查看台账、听取汇报等方式对泰来县图书馆管理层工作进行绩效评价。
第五节管理结构
第三十一条泰来县图书馆管理层由行政负责人及其他管理人员组成,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
管理层实行馆长负责制,在理事会的领导下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负责泰来县图书馆日常运行管理;
(三)负责财务与资产管理;
(四)负责泰来县图书馆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考核与管理;
(五)定期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六)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二条泰来县图书馆行政负责人为馆长、副馆长。
产生方式为:馆长由理事会推选提名,报县文化广电体育局同意按程序提请任命;副馆长由理事会推选,报县文化广电体育局聘任。
其他管理人员由馆长提名,由理事会通过后聘任。
第三十三条 馆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全面负责泰来县图书馆业务工作;
(二)管理泰来县图书馆的日常事务;
(三)负责泰来县图书馆的人事、财务、资产等管理;
(四)按照理事会决议主持开展工作;
(五)提名泰来县图书馆行政负责人之外的其他管理人员;
(六)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副馆长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协助配合馆长管理各项工作。
第三十四条泰来县图书馆的拟任法定代表人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泰来县图书馆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四章 服务对象及服务人员
第三十五条 本馆服务对象是全体社会公众,即读者,主要是在泰来县区域范围内工作、学习、生活的个人、团体、组织和机构。
第三十六条 读者享有以下权利:
(一)按规定程序加入理事会,参与本馆决策的权利;
(二)平等获取信息和知识的权利;
(三)免费享有本馆基本服务的权利;
(四)对本馆的服务进行监督和提出表扬、批评、建议的权利;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七条 读者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公共秩序,自觉维护良好的阅读环境;
(二)遵守本馆各项管理规定,服从工作人员管理;
(三)爱护本馆的文献信息资源和设施设备;
(四)尊重知识产权,依法利用文献信息资源;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 服务人员(下称“职工”)是指与本馆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的人员。
第三十九条 职工享有以下权利:
(一)按规定使用本馆的公共资源的权利;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机会和条件的权利;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的权利;
(四)对本馆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五)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本馆规定和聘用合同约定,获得薪酬及其他福利待遇的权利;
(六)对岗位聘用、福利待遇、奖励或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的权利;
(七)法律、法规、规章与聘用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条 职工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馆规章制度,履行岗位职责;
(二)钻研业务,提高专业素养;
(三)遵守职业道德,爱岗敬业,热情服务;
(四)维护读者权益,保护读者个人信息安全;
(五)尊重知识产权,依法利用文献信息资源;
(六)维护本馆权益和声誉;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聘用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一条 本馆实行职工岗位聘用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其岗位聘任、薪级调整、职务变动、职称评定的重要依据,对成绩突出和为单位争得荣誉的职工予以表彰奖励,对违规违纪者依法作出处理。
第四十二条 在本馆从事读者志愿服务、研究交流、后勤保障等活动的其他人员,依据法律法规、聘用合同和其他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五章 资产和财务的管理
第四十三条 本馆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四十四条 本馆的资产使用和管理应符合本馆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发挥资产的最大效益,最大限度地实现公益目标。
第四十五条 本馆执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规章及有关资产财务制度规定,依法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监督。
第四十六条 本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配备、管理财务管理人员和资产管理人员,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
第四十七条 本馆的人员工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聘用合同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四十八条 本馆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泰来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在本馆门户网站披露以下信息:
(一)本馆基本情况;
(二)本馆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报告;
(三)受奖惩情况;
(四)社会投诉情况;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应该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四十九条 本馆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举办单位决定解散;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自行决定解散;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终止事由出现。
第五十条 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经理事会通过,报举办单位审核批准,向泰来县人事局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一条 本馆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进行处置。
第八章 图书馆和社会
第五十二条本馆自主接受机构、组织与个人自愿无偿捐赠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并依法完成捐赠事宜。
第五十三条 本馆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依法订立和履行合同。未经馆长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本馆名义订立合同。
第九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四条 本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本馆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修改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经举办单位核准,报泰来县人事局登记。涉及本馆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泰来县人事局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章 文献信息资源收集、整理、保存、服务、处置的规则
第五十六条 本单位文献信息资源收集遵循以下原则:
(一)与日益增长的读者需求和本省经济、文化与社会事业发展相适应;
(二)与本单位文献资源建设规划、采集方针及服务功能相匹配;
(三)有利于形成资源体系和特色;
(四)有利于促进区域文献资源共建共享;
(五)有利于积淀与丰富历史文献;
(六)与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相一致。
第五十七条 本单位通过以下途径收集文献信息资源:
(一)采购;
(二)征集;
(三)接受呈缴;
(四)接受捐赠;
(五)其他合法方式。
第五十八条 本单位按照国家公布的标准、规范对文献信息资源进行整理,建立馆藏文献信息资源目录,并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五十九条 本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妥善保管馆藏文献信息资源。对古籍和其他珍贵或者易损文献采取专门的保护措施;属于文物的,遵守文物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六十条 本单位免费向公众提供文献信息资源查询、借阅服务、流动服务,免费开放公共空间设施场地,免费开展阅读推广活动,提供参考咨询服务、文献数字化与数字阅读服务,开展阅读指导和社会教育活动,为特殊群体提供适合其需要的文献信息资源、设施设备和服务。
第六十一条 本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失去使用价值的文献信息资源进行处置。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经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党政联席会议审议、经举办单位核准,报泰来县人事局登记。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泰来县图书馆法人登记事项的,以泰来县人事局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由举办单位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泰来县人事局登记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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